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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护轮坎英文

时间:2024-02-14 00:38:02  来源:http://www.hbpzhlw.com  作者:admin

一、码头护轮坎英文

Terminals rail guard码头护轮坎

码头

1. dock

2. pier

3. wharf

码头 1

quay shipside

码头 2

wharf

护轮轨 1

edge rail

护轮轨 2

rail guard

dockwalloper 码头上的短工

wharf 码头停泊所

pier 桥墩码头

port 港口码头.

二、建设港口油库,对码头有什么要求

供船舶停靠的水工建筑物叫码头,码头上供船舶停泊的位置叫泊位,也叫船位。一个泊位可供一艘船停泊,不同的船型其长度是不一样的,所以泊位的长度按船型的大小而差异。在同一条线上的两个泊位,还要留出两船之间的距离,以便船泊系解缆绳。

1,考虑安全作业和保护环境,油品码头尽量设于港口的边缘地区和下游。

2,油品码头应尽量靠近石油化工厂、炼油厂、油库等收发货设施,以减少运输距离。

3油品码头与其他码头、桥梁等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第8.3.3-8.3.6条的规定。

4,油品码头选址还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1-10条

三、中转港口清关文件怎么做啊!

目前市场上做的最多的一种形式就是国外发货到香港,在香港中转做完中检后,再客户指定港口→拖车到客户厂家进口,二手旧机器广东港进口需要什么必须的文件吗?价格说明.元、票产品设备发到中国的港口li二手设备进口清关全套手续的,仅供抛中转费,东莞部分,中转仓、拖车等物流资源。万航进口业务覆盖到华南区、发票等申报文件。.能通过合理的报关请求为客户.指定港口清关后内陆陆运配送至厂家,天。,对于虎桥进口清关物流人团队来说,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

二、中国港口相关制度 分析如下:1.无论拼箱,整箱。给shipper的提单一般就是3/3,再特殊要求下船公司可提供船东证明包括经停港航线证明,这些在信用证下都很常见,但碳素复写或提及到的黄色三张的船东证明,几乎没听说过!2.关于拼箱提单--拼箱业务是某个一级船代先向船公司租下整柜,再按计费吨分租给货主。提单主单在一级船代那里,他被授权向各散货货主提供houseb/l,然后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凭小提单,换单提货!!相应的,

拼箱业务中CFS,THC都由收货人付,这就是区别!3.关于中转港--中转港,经停港就是在没有直航线的情况下,用于临时停靠或者换二程船的港口。货。

三、什么是中转贸易 《港口设施保安告知书》,《码头安全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换单费,码头杂费,提货费,仓租,中检费及其处理费,中转费,驳船费、文件费二国内港口部分,2、依托香港、深圳、东莞、广州、佛山、中山、厦门、苏州、上海、天津等各大港口城市、扎根服务码头一线,服务类别有进口货物清关、港口驳船中转、码头仓储装卸、,你现在刚起步,订单比较少,找一个信任的出口代理是最合适的。一个单下来,你你现在了解到一个本土化网。

四、港口定额费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以下简称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和经营性作业的船舶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三条 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及其设置的船舶港务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船舶港务费的征收、征稽工作。

第四条 船舶港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坐支、挪用。

第五条 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征收进口或出口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0.55元。

第六条 船舶港务费以船舶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无载重吨按500吨计)或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或1马力,按1吨或1马力计。

非机动船舶以船舶净吨计费;机动船以船舶净吨或马力,两者择大计费;拖驳船队以驳船净吨计费。

第七条 在中途港口停靠的客轮、客货轮,以船舶净吨的1/30,按规定费率计征;在中途港口停靠的货轮(含驳船船队),以中途装卸的货物吨数或加减集装箱(含空箱)的箱数(40英尺标准箱按20吨计,20英尺标准箱按10吨计),按规定费率计征。

从事经营性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工程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按规定费率计征。泥驳船和耙吸船每三十天(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挖沙船,汽车、火车轮渡每3天(不足3天按3天计)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

第八条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一)执行国防、公安、消防、海关、水上监督、防洪、抢险任务和测量、水文、检疫、医疗、环保、科学勘察、体育活动、长江干线航道整治、维护的船舶以及无进出港口行为的港口作业船舶;

(二)避难、遇难和施救船舶;

(三)换拖不换驳的驳船(重新办理托运者除外);

(四)城(镇)区内营运的对江客轮渡;

前款规定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如改变用途从事港区间经营业务,也应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第九条 船舶应在进、出口港时,按规定标准一次付清船舶港务费。

征稽机构可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商定缴费方式,也可实行定额包干计征,并签定缴费协议。

征稽机构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船舶港务费,并签定代征协议。

第十条 征收部门执收时,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船方必须接受征稽机构的稽查,主动提供、报告与缴纳船舶港务费有关的船名、数量、吨位(功率)、起讫港、中途停靠港及中途装卸货物的吨数或加减集装箱等凭据、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除追缴费款外,并应从结算的次日起,按日核收应缴船舶港务费5/1000的滞纳金。

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禁止船舶离港,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缴费人对征稽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缴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围攻、污辱、以及殴打执行公务的征稽人员的当事人和主要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征稽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制做的“长江港航监督局船舶港务费征稽证”,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港口”是指重庆、涪陵、万县、巴东、宜昌、枝城、荆沙、监利、城陵矶、洪湖、武汉、黄石、武穴、九江、安庆、池州、铜陵、芜湖、马鞍山、南京、镇江、高港、江阴、张家港、南通港和所辖站、点及企、事业单位的自建、使用、租用的码头、泊位及用于过驳的生产锚地。

第十七条 进出长江港口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和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按《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执行。其中,长江国际旅客旅游船的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每进出港口各港只计收一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交通部长江港航监督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施,交通部发布的有关长江干线港口船舶港务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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