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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十点禁止事项

时间:2024-02-10 03:37:53  来源:http://www.hbpzhlw.com  作者:admin

一、交通安全十点禁止事项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主动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警部门的管理。

二、不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挖沟引水、违章搭建。

三、不驾乘无牌、无证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超员、超载。

四、骑电瓶车、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靠边行驶,不得突然猛拐、相互追逐。

五、横过公路时,应左、右观察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动态,不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越穿或者中途倒退、近返。

六、不在道路上强行拦车、扒车、追车和抛物击车,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和长途客车。

七、不翻越公路护栏,不在道路上行走逗留,不无 证驾驶机动车,不使用拖拉机、农用三轮车、老年车载人营运。

八、不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

九、遇有交通事故或治安、刑事案件时应及时报警,积极保 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 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十、爱护公路两侧的花草树木,不损坏交通设施。

二、公园有哪些规则

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建设文明和谐宿州,加强对城市公园的管理,维护公园正常秩序,为市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休闲和娱乐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园作为市民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维护广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椅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处允许不得入园内行驶,不得在出入口处停放。

第三条,禁止翻越栏杆、护栏,下湖游泳、戏水。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途和性质,不得在公园及四周搭棚和摆摊设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活动,凡举办活动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园内严禁各种车辆驶入、停放,进场人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七条,公园内严禁从事卖艺、算命、乞讨等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和影响市容的活动。

第八条,为保证公园设施完好和市容环境卫生秩序,进入公园人员应自觉爱护公园内花草树木等一切公共设施,维护公园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九条,公园内有下列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的行为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2.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攀折花木,进入花坛、草坪坐卧、践踏,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4.在喷水池、湖内内洗物、戏水,向池内、湖内乱扔杂物处以5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

5.在公园、广场内乱停乱放各类车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园及周围摆摊设点,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7.严禁猫、狗等宠物带入公园,违者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8.严禁在湖内戏水、游泳,违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严禁损坏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违者处以被损坏设施双倍价值罚款。

第十条,进入公园游玩、休憩,应自觉遵守广场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活动程序,不得无理取闹,对故意滋事闹事,经劝阻无效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请勿翻越栏杆英文对照

Please do not climb over th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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